地區小型工程及環境改善委員會
職權範圍
(一) 就於區內進行的地區小型工程建議,提供意見並定出工程的優先次序。
(二) 監管區內的環境衞生設施及服務質素,並就各項環境及衞生事務、環境改善計劃等提供建議和意見。
(三) 就有關旅遊發展的事務提供意見,以及考慮和審核有關推行旅遊發展事務而向區議會遞交的撥款申請。
(四) 考慮及審核有關進行地區小型工程而向區議會遞交的撥款申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