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東區區議會架構
地區設施管理委員會
職權範圍 (甲) 督導及監察有關地區設施,包括社區會堂、圖書館、休憩場地、體育場所和游泳池的管理、改善及更新工程。(乙) 提出或通過有關部門利用上述設施推行計劃和活動的建議。 (丙) 就地區小型工程撥款: (i) 提出工程計劃和蒐集地區人士的意見及要求; (ii) 通過工程計劃的範圍及規模和訂定各項工程計劃的先後次序; (iii) 透過工程代理人/政府定期提交的進度報告,監察工程的進展。 (丁) 就區內政府及其他康樂及文化設施的有關事宜提供意見。 |
地區設施管理委員會
(甲) 督導及監察有關地區設施,包括社區會堂、圖書館、休憩場地、體育場所和游泳池的管理、改善及更新工程。
(乙) 提出或通過有關部門利用上述設施推行計劃和活動的建議。
(丙) 就地區小型工程撥款:
(i) 提出工程計劃和蒐集地區人士的意見及要求;
(ii) 通過工程計劃的範圍及規模和訂定各項工程計劃的先後次序;
(iii) 透過工程代理人/政府定期提交的進度報告,監察工程的進展。
(丁) 就區內政府及其他康樂及文化設施的有關事宜提供意見。
(乙) 提出或通過有關部門利用上述設施推行計劃和活動的建議。
(丙) 就地區小型工程撥款:
(i) 提出工程計劃和蒐集地區人士的意見及要求;
(ii) 通過工程計劃的範圍及規模和訂定各項工程計劃的先後次序;
(iii) 透過工程代理人/政府定期提交的進度報告,監察工程的進展。
(丁) 就區內政府及其他康樂及文化設施的有關事宜提供意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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