檢視警方執法及行動特別委員會
(1) 觀察、監察和跟進香港警務處港島總區、水警總區及東區警區在東區內的各類執法工作及各項行動。
(2) 就委員及顧問提出相關的具體事宜和問題向警方作出跟進。
(3) 聽取及檢視東區警區每年的行動計劃,並就計劃及社區警政提供建設性意見。
(4) 監察警務處就改善警民關係的工作及/或行動計劃,以提升警務工作的透明度。
(5) 找出警務人員在工作常規或程序中可能引致的缺失或不足之處,從而探討改善建議。
(6) 向警務處處長、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、保安局局長和/或行政長官提供相關的具體事宜和問題的報告、意見和/或建議。
(7) 加強公眾對特別委員會的職權範圍及工作的認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