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区议会职能

根据《区议会条例》(第547章)第4A条,区议会职能如下:
 
  1. 就影响有关地区的民生、居住环境及有关地区内的人的福祉的地区事务,接受政府谘询;
  2. 就该区议会的主席指明的议题,收集有关地区内的人的意见,并向政府提交意见摘要及建议应对方案;
  3. 与有关地区内的人建立恒常的联络机制,定期会见他们并听取他们的意见;
  4. 在有关地区内支持和协助推广法律及政府政策,并协助政府开展地区谘询会等各类谘询、宣传及联络活动;
  5. 在政府的统筹下,协助顺利提供与有关地区内的人的利益相关的文化、康乐及环境卫生等服务;
  6. 为与区议会职能有关的项目及活动申请拨款资助,例如 ——
          (i) 旨在推广体育、艺术及文化的项目及活动;
          (ii) 地区盛事及庆祝活动;及
          (iii) 绿化及义工工作;
  1. 为有关地区内的人提供服务,例如谘询及个案转介服务;
  2. 在政府的统筹下,与有关地区内的其他谘询及服务组织互相配合,使为有关地区内的人提供的服务能达到最佳效果;及
  3. 承担政府不时委讬的其他事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