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區議會架構

根據《區議會條例》(第547章)第71(1)條及第71(5)條,為執行區議會職能的目的,區議會主席須委出委員會,區議會可將其任何職能轉授予任何委員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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離島區議會轄下的委員會及工作小組包括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