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區議會職能

根據《區議會條例》(第547章)第4A條,區議會職能如下:
 
  1. 就影響有關地區的民生、居住環境及有關地區內的人的福祉的地區事務,接受政府諮詢;
  2. 就該區議會的主席指明的議題,收集有關地區內的人的意見,並向政府提交意見摘要及建議應對方案;
  3. 與有關地區內的人建立恆常的聯絡機制,定期會見他們並聽取他們的意見;
  4. 在有關地區內支持和協助推廣法律及政府政策,並協助政府開展地區諮詢會等各類諮詢、宣傳及聯絡活動;
  5. 在政府的統籌下,協助順利提供與有關地區內的人的利益相關的文化、康樂及環境衞生等服務;
  6. 為與區議會職能有關的項目及活動申請撥款資助,例如 ——
          (i) 旨在推廣體育、藝術及文化的項目及活動;
          (ii) 地區盛事及慶祝活動;及
          (iii) 綠化及義工工作;
  1. 為有關地區內的人提供服務,例如諮詢及個案轉介服務;
  2. 在政府的統籌下,與有關地區內的其他諮詢及服務組織互相配合,使為有關地區內的人提供的服務能達到最佳效果;及
  3. 承擔政府不時委託的其他事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