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内容

区议会常规

根据《区议会条例》(第547章) 第68(1)条,区议会主席可订立常规,以规管该区议会的程序及其辖下委员会的程序。
 
根据《区议会常规》(《常规》)第4条,如议员或委员会成员对《常规》的各项规定有任何争议,以区议会主席的诠释为准。区议会主席就关于《常规》的问题所作出的决定,属最后决定。

《北区​​区议会常规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