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區議會常規
根據《區議會條例》(第547章) 第68(1)條,區議會主席可訂立常規,以規管該區議會的程序及其轄下委員會的程序。
根據《區議會常規》(《常規》)第4條,如議員或委員會成員對《常規》的各項規定有任何爭議,以區議會主席的詮釋為準。區議會主席就關於《常規》的問題所作出的決定,屬最後決定。
《荃灣區議會常規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