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區議會架構
地區設施及工程委員會
職權範圍 為令區內地區設施#及工程^的建設和推展切合區內人士的需要和期望:
^ 包括「地區小型工程」、工程或工務項目等。 |
地區設施及工程委員會
為令區內地區設施#及工程^的建設和推展切合區內人士的需要和期望:
^ 包括「地區小型工程」、工程或工務項目等。
- 接受政府就涉及區內地區設施的發展、規劃、供求、運作、使用、管理等事宜的諮詢;
- 接受政府就涉及區內工程或工務項目(包括規劃中及/或正興建)的規劃及實施的諮詢;
- 按區議會主席要求,收集區內人士就區內地區設施及工程事項的意見,並向政府提交意見摘要及建議應對方案;
- 指導轄下工作小組的工作,通過工作小組所作的結論;以及
- 定期向區議會報告委員會的工作,及承擔區議會主席委派的工作。
^ 包括「地區小型工程」、工程或工務項目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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